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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平板电脑引风波 人联助投诉至消费者仲裁庭

ByKuan Thai Far

(古晋29日讯)人联党公共投诉局接获一名女消费者投诉称她在近期购买平板电脑后短期内发生故障而寻求更换不果,对此该局协助将案件向消费者仲裁庭作出投诉。

人联党公共投诉局主任符祥威指出,该局最近收到了一个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例,消费者在某知名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架平板电脑。据悉,投诉人(A小姐)在2023年4月13日在有关商店以1799令吉购买了一款全新的平板电脑。据她说,她购买的全新平板电脑在购买后不到10小时就发生无法正常操作状况,隔天(2023年4月14日)便返回商店要求更换,但被拒绝了。

投诉人同时被告知,由于发票上印有“不退货/退款”的政策,因此无法如她所愿。不过该商店却能接受以800令吉的价钱回收投诉者刚购买有缺陷的平板电脑,投诉者随后可以只需再支付999令吉,就能购买相同型号的一台崭新平板电脑。这意味着她总共需要花费2798令吉才能获得一台崭新平板电脑。投诉人对于有缺陷新机要求更换被坚决和不合理地拒绝,感到失望。

“事发后,投诉者便向人联党公共投诉局寻求帮助。于是我们协助她向贸消局KPDN正式投报,目前待消费者仲裁庭庭确定听证会日期。”

他说,该投诉局经常遇到类似情况,即消费者试图退回他们购买的产品,但被商店的客户服务拒绝,理由是商店实行“不退货或退款”政策。

“我想强调的是,所谓的‘不退货或退款’条文必须在满足两个主要条件的情况下才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否则,此条文将无效,消费者客户可以坚持要求退回产品或退款。

他解释,第一个条件是,店家必须在消费者购买前通知客户相关政策,而不是在购买后。出于这个原因,法庭宣判此类政策,即仅在收据上注明,该政策仅在付款后提供给客户,而被联邦法院裁定无效。

而第二个条件则是购买的产品必须具有“可接受的质量”,根据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第32条,须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产品必须完美或像新的一样好。在评估产品是否具有“可接受的质量”时,都会考虑各种因素,例如产品是二手的,或者产品大幅打折/正在销售,或者客户在购买之前向客户指出了“不规则”或“不完美”。在没有满足的情况下,第二个条件是不生效的。

尽管有这两个条件,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第24A-24I条授予法院取消合同中“不公平”且因此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之权力,包括不退货/不退款条款。

此外,在该1999年法令第46(1)条文规定下,如果消费者行使本法令所赋予他拒绝商品的权利,消费者可以选择向店家要求退款或索取相同类型和同等价值的商品以取代被拒绝的商品。

第46(2)条规定,退款是指以现金退还予消费者。第46(3)更进一步清楚阐明,允许消费者在店家内获取其他商品并无法履行店家在此法规下的退款责任。

”因此,下次当卖家告诉您不能退货或无法退款时,请停下来问问自己,这种政策在法律上是否有效。适用这两个条件,如果您发现这两个条件不满足,那么根据现行法律,商店的“不退货/不退款”政策可能无效。“

公共投诉局也希望借此案提醒商家对消费者权利的责任,并敦促公众在离开商店之前对购买的物品进行适当检查,特别是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或手机等电子设备,以避免日后与有关商家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

 

Tags: #ch, 人联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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