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3日讯)大马伊斯兰发展局砂分局主席在2017年1月至3月期间,涉嫌滥用职权和挪用9万1300令吉公款,今日被控上庭。惟被告否认有罪,法官谕令案件在5月25日进行审前准备。
被告也获准由2名本地担保人,以1万令吉人事保外。现年40岁的被告莫哈末希山慕丁,共面对6项控状,指他于2017年1月至3月期间,在砂督某银行,挪用属于大马伊斯兰发展局的款项,总计达9万1300令吉。
主要控状指他于2017年1月31日,在砂督某银行,指示一名马来女子,开一张款额达4400令吉的支票給大马伊斯兰发展局砂分局的会员。此举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17(b)条文,并可在24(1)(a)(b)条文下受罚。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20年,和罚款。
同时,在刑事法典403条文下,一旦罪成,被告的最高刑罚是监禁最少6个月,但不超过5年。此外,还会面对罚款和鞭刑。
另一方面,现年32岁的王姓男子,被控于去年11月18日清晨6点44分左右,在石隆门至伦乐路一带,偷渡印尼人。他还企图以1150令吉贿赂执法人员,作为不对他采取行动的报酬。
他今日被控上法庭时,被判监禁一个月,刑期从扣押日期,即今年3月18日开始算起。目前,被告已经回复自由身。
王某所犯的罪行抵触2007年反贩卖人口和反贩运移民法令第26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达5年,或罚款达2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此外,被告也在贿赂控状下,抵触刑事法典214条文,一旦罪成,可判监禁1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另外,一名郑姓华裔男子也因贿赂执法人员而被控,他被判罚款13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必须以监禁一个月取代。
郑某是于去年8月14日,凌晨2点45分左右,在西连某学校前,试图以2000令吉贿赂执法人员,以作为偷渡2名印尼人的条件。
此举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17(b)条文,并可在24(1)(a)和(b)条文下受罚。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达20年和罚款。